【問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 ?推薦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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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6-全國法規資料庫。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 ...: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十、管理負責人: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或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

十一、管理服務人:指由 ...: 。

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公寓大廈規約範本。

【第六十條第一項】 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以規約範本視為規約。

【第五十五條第二項】 二、規約之報備: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問與答。

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一、起造人就 ... 6. 非區分所有權人之住戶得否擔任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 。

[PDF] 住安心好生活 - 台北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商業同業公會。

第1 條(立法目的及適用範圍). 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2 條(主管機關). 本條例所稱主管 ...。

[PDF] 主講人:陳世鴻 -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https://goo.gl/EHkpDR ... 6.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重訴字第1177號判決:. 一、買賣合約之出賣人為建商,買受人為各 ... 解,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管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 ...: 。

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 ...。

[PDF]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條文解釋函令彙編。

為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及第53 條定有明文,故集. 合透天住宅設置公共管線,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Page 11. 9. 第七條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nat.gov.tw。

(五) 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有破壞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安寧等行為時,應予制止,或召集當事人協調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 ...


常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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